雨灾后的车辆保险困局 返回

受强台风“菲特”影响,上海遭受暴雨袭击,其间不少车辆受损。有的公交车,因在低洼地带行驶或停放,成为“潜水公交”。有的居民区车库,因雨水灌入,成批车辆被长时间浸泡而报废。更多车辆则是在行进途中,因发动机进水等原因而抛锚,并导致交通堵塞甚至交通事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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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面对暴雨造成的巨大损失,我们在检讨城市排水设施不足等问题的同时,应更多关注灾害善后事宜,特别是与广大车主利益直接相关的车辆保险理赔环节。

  现实情况是,车辆保险行业并没有起到应有的抗灾作用,问题主要来自车主和保险本身两个方面。

  就车主方面而言,不少车主只投交强险,不投涵盖“暴雨”险情的车损险等商业险,更别提比较特别的涉水险。由保险意识不强所引起的不投保,或者投保不足,直接导致大批车辆无法进入保险范围,进而大批车辆的损失只能由车主本人埋单。

  车辆保险方面也存在不少问题,导致本应得到保险理赔的车辆不获理赔,或获赔不足,这又反过来导致更多车主放弃车辆商业保险。具体来说,车辆保险本身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:

  一是保险法规粗糙,缺乏对具体问题的详细规定或指引。就以暴雨问题为例,保险公司的车损险保险合同中,一般都涵盖因“暴雨”导致的车辆损失。但是,何为“暴雨”,相关法规并无明确规定。比较合理和科学的处理原则,应该是在保险法规或规范中,直接明确保险法意义上“暴雨”的判定标准。比如,在多长时间内降水达到多少毫米,即属“暴雨”。

  我们知道,气象学上对“暴雨”有认定标准,但这个标准在保险法上可能不宜直接套用。因为像上海这样的特大城市,不同区域的降水会存在较大差异。考虑到举证难度,此种情形下应尽量照顾车主。比如,气象部门若认定全城暴雨,则无需进一步考证车辆所处具体区域的降水情况。但在气象部门未认定的情形下,若车主可提供车辆所在区域瞬间大量降水、积水证据的,也应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“暴雨”。

  二是保险条款模糊,为少赔、拒赔甚至诉讼争议埋下伏笔。不同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条款可能有所区别,但一般而言,保险条款中使用法律术语偏多,对问题的描述也以抽象概括为主,而对具体问题又缺乏详尽解释和说明。仍以“暴雨”为例,车损险一般都认可“由暴雨导致的车辆损失应予赔偿”。但如何判断车辆损失系暴雨所致?对此通常没有明确标准。此种情形下,在车辆受损时,车主便处于较为不利的境地,保险公司可很轻松地质疑车损与暴雨无关。车主若想主动证明,就需要以较大成本启动技术鉴定,而法院通常又只认可由法院指定机构做出的鉴定结论。这就导致,一旦发生争议,几乎没有协商余地,诉讼在所难免。

  三是保险理赔障碍多、态度差,该赔不赔等不合理情形多发。保险业的一个普遍特点是,销售保险时态度好到爆,理赔时态度却弱到爆。客观地说,保险公司对无理索取保金的行为予以拒绝,既是维护其自身权益,也可说是在变相维护其他投保车主的权益,因此应予支持。但现实中,也有不少理赔案件存在恶意拒赔的情况。

  四是保险业监管不力,对保险业中的不规范现象未能及时有效治理。

  实际上,保险业存在的以上问题由来已久。接触过车辆险事项的人员,无论是车主还是保险从业人员,几乎人人皆知。但是,保险业作为一个与银行业类似,拥有权力极大的监管部门的特殊行业,一系列问题长期无人过问,至少无法让作为投保人的车主感受到监管的存在,这无疑诱发或助长着车辆保险行业的乱象丛生。

  对暴雨这样一种天灾,无法阻止它的出现,但可以通过更好的善后,减少因天灾所遭受的损失。如果我们将更多的目光投向车辆保险,着手解决车辆保险中存在的实际问题,吸引更多车主投保,让更多车主方便、及时地得到其应得的赔偿,结果肯定会比仅仅关注在暴雨中有多少车辆抛锚、多少车辆变为“潜艇”,更有意义

(责任编辑:颖海保代)